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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8 18:56: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 点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为《关于选举尤昌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224,131,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7 名,代表股份 7,228,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28,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尤昌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915,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反对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2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784,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3%;反对 1,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弃权 28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甄朝勇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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