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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首创环保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9-18 17:20:34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九月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会
时间:2024 年 9 月 26 日 上午 9:3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新大都饭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
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嘉宾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讨论、审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 的议案

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3 事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提问和发言
(五)会议对以上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
(七)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会议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五、会议其他事项
(一)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二)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三)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质询意见,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有权不予以回答。
(四)表决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五)会议选派股东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表决票数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七)到会董事在股东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议案一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3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
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38 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
人,其中合伙人 160 人,注册会计师 971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3 年度业务收入 15.89 亿元,为超过 10,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
中,审计业务收入 13.80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4.50 亿元。2023 年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客户 204 家(含 H 股),平均资产额 146.53 亿元,收费总额 2.41 亿元,主
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7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17 次、
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9 次。3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5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7 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向辉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石晨起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郭颖涛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李洪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199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1999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226 万元(包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7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48 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预计投入的人员及工时等因素确定,审计费用同比上年减少 23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1 年,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大华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 个月,经公司审慎研究,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拟聘任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信、大华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公司确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对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选聘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大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
认为大信具备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力和资质,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以
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其中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78 万元,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为人民币 48 万元。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议案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规定(现行) 公司章程(拟新修订)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
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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