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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8 17:09:3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召
开的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27,373,2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5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2 人,代表股份 21,781,1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675%。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2、 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投资合肥第 8.6 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投资合肥第 8.6 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437,045,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041%;反对 11,947,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9%;弃权 1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95,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657%;反对 11,947,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927%;弃权 1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6%。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办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________________ 王祺:________________
姜楠: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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