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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3 19:07:57

廣 東 生 龍 律 師 事 務 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生龙法意字第 1649 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史利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 2 号 邮编:518172 电话(传真): 0755-28917891
Address:No.2 qinglin Road,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Zip:518172 TEL(FAX): 0086-755-28917891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 4 项议案;议案 1-4 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
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 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8,382,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2493%。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4%。
除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291,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12%。其中中小股东共 3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91,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6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674,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58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3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431,3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16%。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回购股份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37,8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6%;弃权 9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反对 1,63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95,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57%;弃权9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5%;反对1,638,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2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489,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6%;弃权 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反对 3,085,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46,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75%;弃权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6%;反对3,085,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回购股份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245,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9%;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反对 366,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002,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52%;弃权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5%;反对 366,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079,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弃权 2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反对 309,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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