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1-04-29 | 7017.50 | 0 | 2.40 | 6.82 | 0 |
2021-04-28 | 7128.30 | 215.75 | 2.40 | 6.82 | 0 |
2021-04-27 | 7122.24 | 108.25 | 2.40 | 6.96 | 0 |
2021-04-26 | 7217.61 | 302.60 | 2.40 | 7.15 | 0 |
2021-04-23 | 7167.14 | 187.19 | 2.40 | 7.13 | 0 |
2021-04-22 | 7212.06 | 260.21 | 2.40 | 7.30 | 0 |
2021-04-21 | 7148.24 | 322.52 | 9.30 | 28.46 | 0 |
2021-04-20 | 7208.75 | 377.86 | 9.30 | 29.11 | 0 |
2021-04-19 | 7439.52 | 957.04 | 9.30 | 29.76 | 0 |
2021-04-16 | 6997.81 | 943.72 | 9.30 | 29.85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9-30 | 1 | 其他 | 10 | 124514.08 | 58.617 |
2024-06-30 | 1 | 其他 | 10 | 124514.08 | 58.617 |
2 | 基金 | 1 | 13.44 | 0.006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0 | 124514.08 | 58.393 |
2023-12-31 | 1 | 其他 | 10 | 124514.08 | 58.393 |
2 | 基金 | 3 | 34.94 | 0.01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10 | 124922.27 | 58.57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1225 | 2.23 | 2.30 | -3.04 | 160.18 | 357.2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1220 | 2.27 | 2.35 | -3.40 | 213.57 | 484.81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1219 | 2.31 | 2.39 | -3.35 | 213.57 | 493.3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30828 | 2.61 | 2.74 | -4.74 | 320.00 | 835.2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
20230828 | 2.61 | 2.74 | -4.74 | 1108.87 | 2894.15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分公司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
20230825 | 2.61 | 2.75 | -5.09 | 300.00 | 783.0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
20230825 | 2.61 | 2.75 | -5.09 | 700.00 | 1827.00 |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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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智)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张智 |
公告日期 | 2023-03-25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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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余昌远,曹家富,杨宗山,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3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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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华英:关于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地方法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2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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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华英: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河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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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华英: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河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智)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30
张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智) 〔2024〕44号 当事人:张智,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智操纵“华英农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张智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8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听证情况,我会进行了补充调查,并请当事人再次阅卷并提交了补充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情况 张智通过控制中云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择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云辉尚势合众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云辉尚势共赢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周某1、张某、康某兵、周某2、李某雄、全某山、罗某优、俞某龙、查某等人为交易团队,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操纵“华英农业”情况 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张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华英农业”,影响“华英农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共190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日170天,账户组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69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1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1个交易日,于2017年5月4日达到最高的41.64%。其中,133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62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64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30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10月20日达到最高的61%。账户组在152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57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57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23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6个交易日,并于2017年7月6日达到最高的51.41%。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 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华英农业”股票46,053,424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10.85%,占总股本比例均值8.62%。其中,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61天、134天,超过总股本5%、10%的交易日分别为159天、83天。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在上述操纵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170个交易日均有交易,共申报交易51,322笔,其中有56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300笔,9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1,000笔,2017年12月12日达到最高2,932笔。连续交易特征明显。 账户组的连续交易行为存在异常:一方面,账户组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申报买入,故意拉抬价格。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报买入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和数量分别为13,019笔和193,210,500股,分别占连续竞价阶段买入委托总数的66.53%和74.42%,平均每笔申报价格比前一刻市场成交价高0.0581元;申报买入价格高于前一刻卖一价的笔数和数量分别为11,517笔和174,720,4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58.85%和67.30%,平均每笔申报价格比委托前卖一价高0.0710元;申报买入价格高于前一刻卖五价的笔数和数量分别为4,510笔和81,512,1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23.05%和31.40%,平均每笔申报价格比委托前卖五价高0.0669元。另一方面,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有109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交易量大于30%的有83个交易日,大于50%的有67个交易日,大于70%的有50个交易日。2017年11月28日反向交易占比最高,达99.25%。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70个交易日中,有73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的情况,对倒量合计39,672,448股,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94%,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15.89%、16.03%。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有9个交易日超过10%,2017年8月30日达到最高,为26.41%。 (三)操纵行为影响“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249,610,387股,买入金额2,896,724,153.13元;累计卖出247,561,687股,卖出金额3,019,526,502.68元。期间,“华英农业”股价涨幅22.49%,所属的中小板综指同期涨幅-2.98%,农业指数同期涨幅0.77%,个股价格与板块综指及行业指数偏离值分别为25.47%和21.72%。 综上,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张智通过控制账户组,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华英农业”,影响“华英农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计获利132,785,829.0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三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张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第一,张智并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纵方为梁某超和王某锋。当事人为两人提供配资服务,并对配资账户进行监督,对账户组的控制权仅限于监督证券账户内的股票买卖以及本金的安全,并不负责具体交易决策和交易指令的下达,对账户内资金的转入和划出亦没有控制权。而且,账户组中109个证券账户并非全部由当事人提供,部分由梁某超提供。 第二,张智没有操纵“华英农业”的主观故意。由于张智仅提供配资服务,具体交易决策由梁某超进行,张智并不知道其实施了操纵行为。因此,张智主观上仅存在赚取配资利息的意图,并没有与梁某超等人形成操纵共识,没有操纵“华英农业”的主观故意。 第三,不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109个证券账户由张智提供,也不能证明关于“华英农业”的交易指令由张智亲自下达或者是根据身边人的意思下达。 第四,张智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张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纵“华英农业”的盈利。 第五,调查过程未尽到全面调查义务,认定的事实与基本事实不符。相关证据的取得具有非正当性,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问题。张智组织交易团队,相关人员系听从张智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智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案涉操纵行为是由张智组织实施的,张智系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第二,关于当事人没有操纵主观故意的申辩。账户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和对倒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第三,关于当事人不存在操纵客观行为的申辩。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员通过接收张智指令,买入卖出“华英农业”,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了“华英农业”的股价和交易量,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 第四,关于本案资金去向。王某锋转给张智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期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第五,关于调查的合法性。我会在听证会召开前已履行相关调查义务,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查。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我会在补充调查谈话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了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制作了谈话笔录,且新取得的证据与此前证据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并处以132,785,829.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9日
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25
余昌远,曹家富,杨宗山,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232 号 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 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曹家富,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汪开江,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 理; 杨宗山,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余昌远,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3 号、〔2022〕4 号、〔2022〕5 号、〔2022〕6 号、〔2022〕7 号)查明的事实,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华英 2020 年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 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16,775.30 万元,占公司当期已披露利润 总额的 16.45%,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华 英时任董事长曹家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汪开江、时任财务总监 杨宗山以及时任监事余昌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对公司前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英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上述人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家富、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汪开江、时任财务总监杨宗山以及时任监事余 昌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3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家富、汪开江、杨宗山、 余昌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统一由 ST 华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 或 者 现 场递 交 方 式提 交 给 本所 指 定联 系 人 (刘 女 士 ,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25 日
ST华英:关于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3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9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受前期诉讼事项影响,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华英农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日,公司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已被移出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移出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公 司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因债务或买卖合同纠纷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 年三季度报 告》,仅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江西金鼎胶粘带包装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等 3 家的诉讼案件致公司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随着公司重整成功后债务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公司与相 关方沟通与协调,相关方已陆续向各相关法院申请将公司移出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公司解除失信被执行 序号 诉讼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元) 人进展情况 1 华英农业与中远海运租 31,569,935.22 1 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 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纠纷 42,150,685.76 华英农业与江西金鼎胶 92,618.20 2 粘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 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合同纠纷 邱德萍、李士海、华英 农业与江西银行股份有 3 744,972.99 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公司 已全部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出。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ST华英: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9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2]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关于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 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华英农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1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英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 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16,775.30 万元,导致华英农业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2 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3
ST华英: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28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92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4 号),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英农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 1 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16,775.30 万元,导致华英农业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 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 2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