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江交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2 17: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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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164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 14:30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
海龙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5:00至2024年9月12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799,958,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9,958,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799,958,571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