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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杭萧钢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1 17:18:51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24-05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七楼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9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8,518,0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0.2090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9,997,714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董事单际华先生和罗金明先生(独立董事)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单银木先生、周永亮先生(独立董事)和王红雯女
士(独立董事)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刘安贵先生和王雷先生因工作
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应瑛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靳佳
佳先生、邓丽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剑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943,350,538 99.4551 4,719,116 0.4975 448,439 0.0474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932,013,572 98.2599 15,636,991 1.6485 867,530 0.0916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931,458,372 98.2014 16,168,191 1.7045 891,530 0.0941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931,541,072 98.2101 16,075,291 1.6947 901,730 0.0952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
上普通股
股东 904,713,76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 股
1%-5% 普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
下普通股
股东 38,636,774 88.2030 4,719,116 10.7731 448,439 1.0239
其 中 : 市
值50万以
下普通股
股东 15,177,145 91.2603 1,005,016 6.0431 448,439 2.6966
市值50万
以上普通
股股东 23,459,629 86.3320 3,714,100 13.6680 0 0.000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关 于 公 司
1 2024 年半年 23,269,925 81.8283 4,719,116 16.5947 448,439 1.5770
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嘉贝、沈致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贺嘉贝、沈致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2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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