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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0 18:13:45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551,00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4,319,603.62 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231,398.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 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1041060002263386 205,098,171.81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

科技支行 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
目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平安银行湖州分行营业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部 15110363100014 5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3 湖州分行 571908904210000 45,5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4 湖州安吉绿色支行 352060100168688888 45,500,000.00
合计 - 346,098,171.81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系本次发行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发行费用、银行手续费等。
注 2:公司开立在平安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的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乙方下辖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惠东、秦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报备,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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