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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09 19:11:4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行为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外,发生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4、单纯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九条之(二)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 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 股权激励;
(五) 重大资产重组;
(六)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八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部门、直属机构联络人报送;
(二)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签字、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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