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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8:38:28

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4-079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9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向 15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7,080,000股,发行价格为 3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99,4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4,362,241.6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65,117,758.3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7,08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578,037,758.3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均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009]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中际旭创及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旭创”)、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储翰”)、全资孙公司铜陵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旭创”)、全资孙公司苏州旭创光电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产业园”)已按规定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
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中际旭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19)以及 2022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中际旭创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原募投项目“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进行变更,将其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用于建设新增“铜陵旭创高端光模块产业园三期项目”。为了进一步加快募 投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中际旭创(甲 1)、苏州旭创(甲 2)及铜陵旭创(甲 3)与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铜陵百大支行 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 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1 募集资金用途
1 工商银行铜陵百大支 1308027029200331181 - 铜陵旭创高端光模块产
行 业园三期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中际旭创、苏州旭创及铜陵旭创)已在乙方(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铜陵旭创高端光模块 产业园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1截至本公告日,本表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尚未存储募集资金。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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