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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06 17:16: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1 号
────────────────────────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狮头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539;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吴家辉,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徐志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方贺兵,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 号)、《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 号)、《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公司)及关联方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1 年 2 月,公司与杭州昆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恒科技)及时任副总裁、昆恒科技股东方贺兵等人签署投资协议,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昆恒科技增资并持有其 13.9535%股权。同时,投资协议约定对昆恒科技
2021 年至 2022 年两年的业绩进行承诺,如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指标的 50%,则触发回购公司持有昆恒科技的股权。
后续,由于昆恒科技经营业绩未达承诺指标的 50%,触发相
关回购条款,公司要求昆恒科技、方贺兵等人按投资协议约定尽
快回购股权。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与昆恒科技股权回购义务
人之一方贺兵签订回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方贺兵承担回购款本金 1,500 万元,其需在协议签署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支付 800 万元,90 日内(即 2023 年 7 月 3 日之前)支付剩余 700
万元。方贺兵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付 800 万元股权回购款,但截
至年报披露日(2024 年 4 月 20 日)仍未支付剩余 700 万元,年
审会计师将上述 700 万元逾期欠款认定为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与方贺兵签署《昆恒科技回购款分期还
款协议》,截至 8 月 28 日,方贺兵已根据协议约定偿还 200 万元,
剩余 500 万元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在 2022 年至今的定期报
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丽实业)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公告显示,因西丽实业的控股股东上海接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公司实际
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重要的共同投资,公司经审慎判断西丽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告显示,公司存在合计 1248 万元的投资款被关联方西丽实业短期占用的情况。
一是,2022 年 10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
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氿奇)对西丽实业控股子公司京农正信(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农正
信)实缴增资 260 万元。10 月 20 日,京农正信将上述 260 万元
投资款通过第三方转账至西丽实业。2022 年 11 月 24 日,西丽
实业通过第三方将上述投资款 260 万元全部转回归还京农正信。
二是,2023 年 3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
公司杭州氿奇分别对西丽实业控股子公司上海京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萱科技)、京农正信实缴出资 500 万元、490 万元,京农正信收到相关款项后将其转账至京萱科技。2023 年 4月 4 日,京萱科技将上述投资款中的 988 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账至
西丽实业。2023 年 6 月 14 日,西丽实业通过第三方将上述投资
款 988 万元全部转回归还京萱科技。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方贺兵、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未配合公司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家辉、时任总裁徐志华、时任副总裁方贺兵,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家辉、时任总裁徐志华、时任副总裁方贺兵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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