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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6 15:47:30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7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人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追加担保,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70%以上(含本数)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敞口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实际担保敞口金额将以双方最终确认为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全权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对相关公司的担保敞口金
额进行调整和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公司西藏聚量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为了确保《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公司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在厦门市思明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担保西藏聚量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公司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与西藏聚量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2.5 亿元。
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范围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 2.4 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5.6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 4.9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1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中心 A 栋 803 室
法定代表人:邢涛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已审计) (已审计)
资产总额 145,026.28 179,628.72
负债总额 122,467.31 163,307.46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22,467.31 162,757.57
净资产 22,558.97 16,321.26
项目 2023 年度(已审计) 2024 年 1-6 月(已审计)
营业收入 211,004.31 154,945.19
利润总额 14,948.47 14,231.53
净利润 13,537.18 12,973.33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保证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受信人: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24 年 9 月 5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
止。
5、被担保的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8、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担保对象系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实质控制权,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3 亿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5.5
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5.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10%,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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