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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纪律与廉洁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30 17:29:04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与廉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同仁,特别是董事、监事和高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督促公司全体同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纪律及廉洁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严禁全体同仁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自己或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回扣;
(二)要求或接受任何合作伙伴,为其本人及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求学、求职、购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过程中提供方便,或在任何合作伙伴或其关联公司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顾问等),或给予其本人或代理人或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利益的暗示、诱惑、承诺。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财;
(五)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
(六)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或虽非谋利但有损于公司声誉的
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从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有悖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行为。
说明: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及领养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足以影响其职权行使的特殊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
“其他关系人”指其他与我司相关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领导公司纪律与廉洁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纪律与廉洁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不定期客户访问;
(二)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三)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四)将调查结果汇报至董事长;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事件受理、登记、审批和调查
第七条 公司鼓励实名举报,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电子邮箱途径举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
联系人:内审部
电子邮箱:advice@600539.com.cn
第八条 在进行内部审计中若发现舞弊行为,审计人员须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舞弊
证实性材料,及时将相关舞弊材料进行登记。
第九条 内审部应与公司外聘审计师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随时获取其在相关审计中发现的舞弊案件线索,及时登记和查证。
第十条 内审部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举报牵涉公司高管层的,调查前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调查可视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职能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相关材料由内审部负责立卷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根据管理权限,报董事长批准。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风险控制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十五条 舞弊人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廉洁的企业文化环境,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廉洁内控机制和制度。
(二)公司的廉洁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
(四)各级管理干部有责任帮助公司正确应对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道德困境,并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正面应对,竭尽全力避免、降低、挽回相关事件对给公司财产及声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第七章 对举报人的保护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处理的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廉洁,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三)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修订时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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