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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30 15:45:18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是管理公司境内期货的执行机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投资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略方案。
(三)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部、投资部、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内审部负责具体执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购部与投资部职责:
1、采购部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投资部根据采购部所提供的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小组审批。
2、投资部执行经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活动。
3、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财务部职责: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定期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与监督。
(三)内审部职责:
1、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汇报。
第三节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节 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节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投资部结合采购部提供的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董事长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董事长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负责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节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投资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投资部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投资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期货操作员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节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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