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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安徽建工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制定)

公告时间:2024-08-29 19:45:43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时间。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
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公告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
法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的延期公告,不代表豁免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
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出现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
后,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内,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
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
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七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八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公司应在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
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
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正式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前,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是债券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
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实施债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债券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严格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的,应当在最近一
期债券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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