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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8 20:37:52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确认业务包含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等。
第五条 咨询业务是指为了增加组织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而提供的顾问及其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内审法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内审法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内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审法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根据公司规模、经营需要,内审法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素质,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四)热爱审计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
(五)具备满足审计岗位要求的学历、技术职称资格和年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法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谦虚谨慎,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揭露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内审法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法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审法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指导内审法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法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法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三)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六)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审法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法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法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法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内部审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类型:
(一)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金、资产、费用成本、对外投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等与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二)经营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三)例行审计:按法规要求每季度对货币资金、募集资金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四)离任审计: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内履职情况以及任期内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五)专项审计: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专门的审查与评价;
(六)审计调查:指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公司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或者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内审法务部履行职责,董事会赋予内审法务部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预算及其重大决策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基于审计需要,经董事长审批,有权抽调公司其他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
业意见;
(九)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有权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十一)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进行监督。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法务部的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真实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有关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审法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制定次年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成立审计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经理,审计小组实行审计项目经理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调公司其他单位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方案指内审法务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根据需要进行审前调查,并据此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内审法务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4、审计成员及分工;
5、编制日期。
(二)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
2、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有序、优
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3、认真做好审前检查,确定审计目标:
4、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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