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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传媒:皖新传媒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8 18:40:06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
下同)的预期信用损失,以及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
货、合同资产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五条 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是指经取得合法、有效
证据证明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不再合理预期其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
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
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十三)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十四)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第九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
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
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1.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1)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2)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2.对于除上述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外本制度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及计量按以下方法处理。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30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四)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会计政策中的相关标准,则按照调整生效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三)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 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 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 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司本部由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子公司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提交报告。报告应说明该项资产减值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须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评估报告)等。
(二)减值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减值资产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关决策会议对报告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减值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告事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五)报告事项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审批权限核准后,资产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核准当日将事项向公司财务部报备;根据会议纪要、批复意见及相关证据,经资产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六)应收款项及存货的减值损失,仅单项计提的情形须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
由资产所属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关决策会议审议批准。
(二)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 100 万元(含
本数)的,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第四季度,由资产减值的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协助,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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