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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博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8 17:29:33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52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监督管理、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核准,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方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
致,原则上不能变更。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而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资产购买、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按月与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投资进度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期货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50%以上
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
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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