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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6 20:17:3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
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
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
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涉及重大事件将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
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 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
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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