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事件提醒 行业新闻 公司概况 大事提醒 操盘必读 财务透视 主营构成 八面来风 管 理 层 单季指标 盈利预测 股东研究 股本分红 资本运作 关联个股 公司公告

成电光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08-26 18:09:00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证券代码:920008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Uestc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rp.
(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 8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限售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下同)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六、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发行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八、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下同)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二、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付彬、金钰、胡钢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四、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五、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七、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4、监事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监事王琳、杨晓龙、李建建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五、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相关个股

查股网: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