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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2 20:33:41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390 号)。
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2,775.364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 14.0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6.82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T-3 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19.29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 15.78 元/股(不含 15.78 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 15.78 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 770 万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以上过程共剔除 56 个配售对象,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 42,910 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 4,283,610 万股的 1.0017%。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4.00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24 年 8 月 26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4 年 8 月26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价格为 14.00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77.5364 万股,约占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为 138.7682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555.072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16.304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初始战略配售 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38.7682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 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12.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3)16.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4)16.8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5、本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 合理性。
(1)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
类指引》(2023 年),富特科技属于汽车制造业(C36),截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
(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9.29倍。
(2)截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3 日股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扣非 市盈率-扣非
(元/ (元/股) (元/股) 前(2023 后(2023
股) 年) 年)

300745.SZ 欣锐科技 13.33 -1.0114 -1.1535 - -
688612.SH 威迈斯 18.92 1.1935 1.1353 15.85 16.67
300681.SZ 英搏尔 12.12 0.3264 0.1245 37.13 97.32
688280.SH 精进电动 3.64 -0.9775 -1.0348 - -
平均值 1 - - 26.49 56.99
平均值 2 - - 26.49 16.67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因欣锐科技、精进电动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因此在计
算可比公司 2023 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 1 时将上述数据剔除。
注 4:因英搏尔 2023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较大,因此在计算可
比公司 2023 年扣非后的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 2 时将其与欣锐科技、精进电动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4.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8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8月21日 (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19.2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 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 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富特科技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能力建设,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为 8.51%,逐步建立了一支优秀的技术研发团队,积累了强大的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围绕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的产业化应用,自主研发并掌握了电力电 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等
相关核心技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34 项,实用新型专
利 42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软件著作权 27 项,形成了一批知识产权成果。
在车载高压电源领域,公司通过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开发,有效实现了车载 电源功能单元的集成化,同时关键技术指标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公司车载充 电机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 96%,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的最高转换效率可达 99%, 并且实现了车规级的产品可靠性水平。
公司依托车载高压电源领域的开发体系及技术积累优势,积极开发配套新能 源汽车的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其中,公司开发的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能够同时 实现大功率充电功能、储能功能及并网功能,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在行业内
实现了非车载壁挂直流充电的率先布局。
2)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客户需求导向,凭借多年研发创新和技术积累,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扩展客户群体、改善客户结构,在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产品领域内积累了客户资源优势。
多年来,公司持续深耕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产品,不断积累客户资源、改善客户结构。作为细分领域的龙头供应商,公司已实现广汽集团、长城汽车、蔚来汽车、易捷特、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雷诺汽车等客户的量产交付;公司也相继取得日产汽车、比亚迪、长安汽车、零跑汽车、Stellantis、某欧洲主流豪华品牌等优质客户的项目定点,并且与国内外其他知名整车厂开始建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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