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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5 18:55:40

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287,776,74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6%,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 22 户,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20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80,088,7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44%;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东户数为 2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687,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因
2024 年 8 月 17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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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6 号)同意注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67,530,217 股,并于 2023 年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82,699,783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450,23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392,077,287 股,约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87.0838%(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8,152,7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16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3,886,07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0.8631%,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450,23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5 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
红利 24,762,65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180,092,00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30,322,000 股,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4 年 5月 20 日实施完毕。
本次拟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数量为 287,776,74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6%,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 22 户,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20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80,088,7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44%;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东户数为 2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687,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22%。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起上市流通。
除前述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共计 20 名,该等股东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株)LG 化学、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红道(厦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红道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茹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智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恒晟箔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源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甘肃新业立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新业立德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嘉盛锦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①如发行人于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发行人于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④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①对于本公司从发行人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受让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受让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6 至 12 个月期间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
准),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受让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对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或自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于本公司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则自本公司所持该部分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④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甘肃拓阵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瑞潇芃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昆泰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九江科富创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首发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甘肃拓阵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瑞潇芃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昆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德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
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与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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