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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15 16:50:51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2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3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7
第六章 附则 ...... 7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书面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拟买卖公司股票至少三个交易日前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书面形
式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人员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要求其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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