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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股份: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5 16:50:51

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及《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英联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内的本公司股份。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自然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的管理。 其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定期检查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新增)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户、离任职时间等): 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内;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条删除)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
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 内;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起申报离职的,在申报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后半年内;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月的;
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3 个月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 外;
规定的其他期间。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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