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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旭电: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4 19:27:42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ST 旭电、ST 东旭B 公告编号:2024-05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A、B 股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同时均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 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事实发生
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于公告后停牌。公司股票(A
股和 B 股,证券简称:ST 旭电、ST 东旭 B;证券代码:000413、200413)将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
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 A、B 股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同时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A 股和 B 股,证券简称:ST 旭电、ST 东旭 B;证券
代码:000413、200413)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
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 A、B 股股票将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
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
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
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相关规定,强制退市公
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 9.2.4 条相关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首次出现 A 股和 B 股
股票收盘价同时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
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告为公司A、B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同时均低于1元,公司 A、B 股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4001 号),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 2023 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
第(四)项及 9.8.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起已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旭电、ST 东旭 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413、20041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 若公司未能按照
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95.95 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81.70%;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78.43%,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0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5 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4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
按照第 9.4.4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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