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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联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3 19:10:14

证券代码:301606 证券简称: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1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1.21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021.5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97.8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223.61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
验字[2024]518Z0092 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
1 深圳市绿 有限公司深圳民治 44250100016400005976 设项目
联科技股 支行
2 份有限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75778567156 总部运营中心及品牌
司 公司深圳大浪支行 建设项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5933480510001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注:截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0,821.50 万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存在的差额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和置换的发行费用、银行手续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近日(以下称“甲方”)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乙方”,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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