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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06 18:12:09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恒申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6 日 14:30 开始。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6 日 9:15-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 206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郭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七)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112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6,167,7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2.3387%。其中,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107 人,网络表决股份 4,852,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7439%,通过现场方式投票的股
东 5 人,现场表决股份 271,315,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1.59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股东 2 名,系福建力恒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60,411,886 股;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
昌盛日电),持有股份 145,198,182 股(李坚之先生于 2023 年 3 月 1 日、2023 年
7 月 30 日承诺自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含)内不
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昌盛日电持有的 34,3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目前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110,898,182 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 占出席本 占出席本
序号 议案名称 次股东大 次股东大 次股东大 表决
票数 会有效表 票数 会有效表 票数 会有效表 结果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 总数的比 总数的比
例(%) 例(%) 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拟投资建设“高性能聚酰
1.00 胺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 275,772,051 99.8567% 324,700 0.1176% 71,000 0.0257% 通过
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
2.00 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75,498,751 99.7578% 408,800 0.1480% 260,200 0.0942% 通过
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00 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75,341,851 99.7009% 566,900 0.2053% 259,000 0.0938% 通过
额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 占出席本 占出席本
股东大会的 次股东大 次股东大
序号 议案名称 中小投资者 会的中小 会的中小
票数 持有效表决 票数 投资者持 票数 投资者持
权总数比例 有效表决 有效表决
(%) 权总数比 权总数比
例(%) 例(%)
非累计投票议案
关于拟投资建设“高性能聚酰胺
1.00 差异化纤维智能制造项目”的议 4,461,983 91.8541% 324,700 6.6843% 71,000 1.4616%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2.00 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 4,188,683 86.2280% 408,800 8.4155% 260,200 5.3565%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00 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 4,031,783 82.9981% 566,900 11.6702% 259,000 5.3318%
度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芳、关超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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