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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03 16:14:03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据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苏商资 公司依据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苏商资
[2011]8 号《关于张家港保税区利柏特钢制品 [2011]8 号《关于张家港保税区利柏特钢制品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 张家港保税区利柏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整体 张家港保税区利柏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933479519。 913200007933479519。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经公司股东会决
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
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907 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44,90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4,907 万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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