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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4 18:21:4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鄂今非字第 2670 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今天律师楼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林迪、余彦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6.《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7.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15:0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三路八号国创集团办公楼二楼四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1,397,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267 %。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1,4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0%。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261,599,006 股,其中 261,462,091 股赞成,
136,915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 , 0.0523% ,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26,300 股赞成, 136,915 股反
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36 %, 52.0164% , 0% 。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林迪
余彦霖
202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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