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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2 20:19:20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李健:
经查,你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
你配偶付佳佳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累计买入 84,700 股,交易金额 384,299 元;2024 年 5 月 10 日卖出 33,200 股,
交易金额 147,512 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李健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吉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李健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亲属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亲属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林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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