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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意华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0 18:28: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意华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
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 2 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121,35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9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4,906,0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5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215,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97,6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544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12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0 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12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0 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7,12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00 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12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00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2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00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12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0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6,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00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076,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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