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07 18:40:45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5 层-6 层
邮编 P.c.:518000
电话 Tel:86-755-82531588
网址 Web:http//www.zhongyinlawyer-sz.com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中银深圳意字第 2405001 号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陈玉青律师、宋志良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
5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13 楼
公司中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7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志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0,069,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5,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有表决权股 同意比 反对股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分类 份数 同意股数 例(%) 数 例(%) 例
股数 (%)
A 股股
东 表 决 831,485,252 831,275,952 99.9748 145,700 0.0175 63,600 0.0076
情况
B 股股
东 表 决 0 0 0 0 0 0 0
情况
总 体 表
决情况 831,485,252 831,275,952 99.9748 145,700 0.0175 63,600 0.0076
其 中 :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1,415,705 1,206,405 85.2158 145,700 10.2917 63,600 4.4925
情况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 弃 权 比
分类 份数 同意股数 (%) 数 (%) 权 例(%)
股
数
A 股股东
表 决 情 831,485,252 831,339,552 99.9825 145,700 0.0175 0 0
况
B 股股东
表 决 情 0 0 0 0 0 0 0
况
总 体 表
决情况 831,485,252 831,339,552 99.9825 145,700 0.0175 0 0
其中: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1,415,705 1,270,005 89.7083 145,700 10.2917 0 0
况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表决权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 权 比
分类 份数 同意股数 (%) 数 (%) 例(%)
股数
A 股
股东
表决 831,485,252 831,275,952 99.9748 145,700 0.0175 63,600 0.0076
情况
B 股
股东
表决 0 0 0 0 0 0 0
情况
总体
表决 831,485,252 831,275,952 99.9748 145,700 0.0175 63,600 0.0076
情况
其
中:
中小 1,415,705 1,206,405 85.2158 145,700 10.2917 63,600 4.4925
股东
表决
情况
表决情况:表决通过。
4.《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弃
有表决权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权 弃权比例
分类 份数 同意股数 (%) 数 (%) (%)
股
数
A 股股
东 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