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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宇通讯: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公告时间:2024-04-25 23:20:56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 年-2026 年)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资金成本、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5、现金分红的条件
未来三年,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如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实际分配利润低于可分配利润的 1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10%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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