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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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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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2 | 22249.91 | 26.980 |
2 | 基金 | 16 | 105.86 | 0.128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22955.48 | 27.919 |
2 | 基金 | 1 | 588.59 | 0.71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22252.16 | 27.063 |
2 | 基金 | 25 | 1139.48 | 1.38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22249.91 | 27.061 |
2 | 基金 | 3 | 1137.76 | 1.38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22617.92 | 27.508 |
2 | 基金 | 60 | 4689.72 | 5.70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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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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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 3.90 | 5.03 | -22.47 | 30.00 | 117.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2021-10-12 | 6.26 | 7.24 | -13.54 | 32.00 | 200.32 |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裕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9-16 | 8.54 | 8.84 | -3.39 | 243.00 | 2075.22 |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永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9-16 | 8.68 | 8.84 | -1.81 | 577.00 | 5008.3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 |||||
2021-06-15 | 5.62 | 5.99 | -6.18 | 75.00 | 421.50 |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06-15 | 5.84 | 5.99 | -2.50 | 270.00 | 1576.8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3-0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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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日期 | 2022-03-02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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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汉鸿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2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汉鸿,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493, 吉林省金冠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 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 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 张汉鸿、百富源承诺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 于 22,000 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张 汉鸿、百富源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 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 2021〕第 0022— 2 — 号),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 万元, 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补偿协议, 2020 年度张汉鸿、百富源应分 别补偿现金 27,809.90 万元和股份 5,904,529 股, 金冠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张汉鸿、百富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张汉鸿、 百富源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张汉鸿、百富源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张汉鸿、百富源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汉鸿还提出了听证申请。 张汉鸿、百富源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金冠股份违反商 业诚信,未及时足额提供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影响辽源鸿图产能 扩张及利润实现,此外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新冠疫情等不 可抗力因素对辽源鸿图业绩完成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二是 2020 年金冠股份与张汉鸿签署 《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将辽源鸿图从金冠股份 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移除后,免除或调整张汉鸿及其他补偿义— 3 — 务人 2020 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商誉减值赔偿义务, 2020 年 12 月 30 日辽源鸿图已被金冠股份处置出表。 此外, 百富源还 提出,根据补偿协议, 在辽源鸿图 2017 年至 2019 年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实现后或业绩补偿完成后,金冠股份有义务解除百富源 于本次交易取得的 30%对价股份的限售,并且在金冠股份解除限 售相关股票之后,百富源有权按照规定减持股票, 如上述股票已 经解除限售并减持,则无需纳入业绩补偿的股票范畴。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张汉鸿、百富源的申辩情况, 本 所认为: 第一,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辽源鸿图业绩不达承诺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金冠股份违反承诺没有及时足额提供三期项 目建设资金事项,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理由是否导致各补偿义务 人无需补偿,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 院判决和追究各自责任。在法院未判决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之前, 补偿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其公开的承诺。 第二,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的免除 2020 年业绩补偿义务 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谅解备忘录》 仅 为意向性约定,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补充协 议关于金冠股份承诺不予追究张汉鸿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约定, 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的规定。— 4 — 第三,对百富源提出的部分股份不属于业绩补偿范围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补偿协议约定,百富源以取得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为其当期实际持有的对价股份, 因此其实际持有的股份按约定均属于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范围,对 于金冠股份与百富源之间就相应股份是否应该解限事项, 属于民 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张汉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张汉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金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张汉鸿、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 日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2
张汉鸿
— 1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汉鸿,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493, 吉林省金冠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 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 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 张汉鸿、百富源承诺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 于 22,000 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张 汉鸿、百富源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 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 2021〕第 0022— 2 — 号),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 万元, 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补偿协议, 2020 年度张汉鸿、百富源应分 别补偿现金 27,809.90 万元和股份 5,904,529 股, 金冠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张汉鸿、百富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张汉鸿、 百富源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张汉鸿、百富源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张汉鸿、百富源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汉鸿还提出了听证申请。 张汉鸿、百富源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金冠股份违反商 业诚信,未及时足额提供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影响辽源鸿图产能 扩张及利润实现,此外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新冠疫情等不 可抗力因素对辽源鸿图业绩完成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二是 2020 年金冠股份与张汉鸿签署 《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将辽源鸿图从金冠股份 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移除后,免除或调整张汉鸿及其他补偿义— 3 — 务人 2020 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商誉减值赔偿义务, 2020 年 12 月 30 日辽源鸿图已被金冠股份处置出表。 此外, 百富源还 提出,根据补偿协议, 在辽源鸿图 2017 年至 2019 年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实现后或业绩补偿完成后,金冠股份有义务解除百富源 于本次交易取得的 30%对价股份的限售,并且在金冠股份解除限 售相关股票之后,百富源有权按照规定减持股票, 如上述股票已 经解除限售并减持,则无需纳入业绩补偿的股票范畴。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张汉鸿、百富源的申辩情况, 本 所认为: 第一,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辽源鸿图业绩不达承诺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金冠股份违反承诺没有及时足额提供三期项 目建设资金事项,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理由是否导致各补偿义务 人无需补偿,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 院判决和追究各自责任。在法院未判决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之前, 补偿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其公开的承诺。 第二,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的免除 2020 年业绩补偿义务 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谅解备忘录》 仅 为意向性约定,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补充协 议关于金冠股份承诺不予追究张汉鸿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约定, 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的规定。— 4 — 第三,对百富源提出的部分股份不属于业绩补偿范围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补偿协议约定,百富源以取得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为其当期实际持有的对价股份, 因此其实际持有的股份按约定均属于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范围,对 于金冠股份与百富源之间就相应股份是否应该解限事项, 属于民 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张汉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张汉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金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张汉鸿、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