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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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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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2 | 20315.97 | 36.402 |
2 | 基金 | 18 | 231.63 | 0.415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20419.47 | 36.588 |
2 | 基金 | 1 | 351.99 | 0.63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20627.07 | 36.960 |
2 | 上市公司 | 2 | 415.25 | 0.744 | |
3 | 基金 | 15 | 237.90 | 0.42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21042.20 | 37.703 |
2 | 基金 | 1 | 244.07 | 0.43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21753.50 | 38.977 |
2 | 上市公司 | 1 | 247.73 | 0.444 | |
3 | 基金 | 9 | 185.24 | 0.33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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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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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 7.74 | 8.38 | -7.64 | 25.85 | 200.10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9-24 | 10.25 | 10.25 | 0 | 274.92 | 2817.98 |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8-19 | 14.00 | 14.06 | -0.43 | 508.34 | 7116.7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5 | 9.68 | 9.67 | 0.10 | 563.56 | 5455.2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4 | 9.68 | 9.73 | -0.51 | 563.56 | 5455.2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2-25 | 9.20 | 10.98 | -16.21 | 119.28 | 1097.38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3-1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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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朱国锭 |
公告日期 | 2020-03-0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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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朱国锭,赵大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9-1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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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包晓茹,朱国锭 |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3-12
朱国锭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电气”)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朱国锭先生的通知,其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朱国锭,男,1965 年 2 月出生,现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 6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朱国锭先生拒绝、阻碍调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为,朱国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涉及朱国锭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正 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3-08
朱国锭,赵大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 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朱国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大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上五次针对 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问题予以肯定答复。 2020年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与特斯拉就目 的地业务开展合作。2月26日,中恒电气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 2 —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称合作仅指在公司办公场 所安装、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该业务不对其经营产生影响,也 未与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协议。中恒电气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 完整地介绍特斯拉目的地业务与其自身开展的充电桩业务的关 系,未充分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相关表述存在严重误导。 中恒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和本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 规定。 中恒电气董事长朱国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中恒电气上述违规 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中恒电气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中恒 电气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国锭,总经理、 — 3 — 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 4 —
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19
包晓茹,朱国锭
— 1 — 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国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包晓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 经查明,朱国锭、包晓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3月5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恒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其时,中恒电气实际控制人朱国 锭持有中恒电气股份1,500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4.97%,朱 国锭配偶包晓茹持有中恒电气股份3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3.74%,中恒电气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4,11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41.09%,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 气59.81%的股份。 2013年5月29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 2 — 称,朱国锭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 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2.36%。本次减持后,朱 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 的股份。 2014年12月31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 司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 3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 电气总股本的2.30%。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 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0%的股份。 2019年6月26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9年6月11日至2019 年6 月14日期间,朱国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 5,600,0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0.99%;6月24日, 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 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00%;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 1.00%。同日,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19年6月25日,朱国锭、包晓茹、 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分别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6.08%、 1.66%、35.56%,合计持股43.30%。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 每减少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规 — 3 — 定期限内报告、公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中恒电气股 票。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作为实际减持人,对该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朱国锭、包晓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国锭、包晓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19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