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0-21 | 14741.53 | 663.01 | 3.76 | 11.88 | 0 |
2024-10-18 | 15419.68 | 1811.50 | 3.76 | 11.73 | 0 |
2024-10-17 | 14592.13 | 1166.53 | 3.76 | 11.62 | 0.26 |
2024-10-16 | 14226.10 | 916.32 | 3.50 | 10.96 | 0.40 |
2024-10-15 | 14360.81 | 733.61 | 3.10 | 9.36 | 0.22 |
2024-10-14 | 14153.43 | 663.85 | 2.88 | 8.87 | 0 |
2024-10-11 | 13958.87 | 463.20 | 2.88 | 8.70 | 0 |
2024-10-10 | 13982.88 | 680.28 | 2.88 | 9.01 | 0 |
2024-10-09 | 13851.41 | 1767.94 | 2.88 | 9.01 | 0 |
2024-10-08 | 13068.22 | 2676.24 | 3.39 | 11.56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7 | 8326.65 | 8.150 |
2 | 基金 | 40 | 1021.32 | 1.000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7825.19 | 7.659 |
2 | 保险 | 1 | 407.09 | 0.398 | |
3 | 基金 | 2 | 282.34 | 0.27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10173.48 | 9.958 |
2 | 基金 | 85 | 6526.80 | 6.389 | |
3 | 保险 | 1 | 432.80 | 0.42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10270.64 | 10.053 |
2 | 基金 | 4 | 3753.39 | 3.674 | |
3 | 保险 | 1 | 432.80 | 0.42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11257.12 | 11.019 |
2 | 基金 | 63 | 6814.36 | 6.67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6-13 | 3.91 | 4.28 | -8.64 | 255.30 | 998.22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营业部 | |||||
2023-06-06 | 3.83 | 4.20 | -8.81 | 394.70 | 1511.70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营业部 | |||||
2023-03-06 | 5.55 | 5.55 | 0 | 86.86 | 482.09 |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2-09-27 | 5.71 | 5.71 | 0 | 42.14 | 240.62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 |||||
2022-09-27 | 5.71 | 5.71 | 0 | 121.74 | 695.16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 |||||
2022-09-27 | 5.71 | 5.71 | 0 | 511.27 | 2919.33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3-1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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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再升科技:关于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谢佳,郭茂,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再升科技:关于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7
谢佳,郭茂,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8号 ─────────────── 关于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再升科技,A股证 券代码:603601; 郭茂,时任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佳,时任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3月7日,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 下简称公司)因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而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 称,“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得知,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 注入等”。2020年3月12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拟向不超过35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 过100,000,000股,相关方案已于3月11日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同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公 司于3月7日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在3月7 日发布的异动公告中称,不存在包括发行股份在内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异动公告当日即发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会议通知,仅间隔5 天后即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上市公司在股价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后,应当充分核实并披 露可能导致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近期是否筹划重大事项等;如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则应当予以及时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 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在3月7日发布异动公告时,已经开始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形成方案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未依规核 实并及时披露筹划情况、拟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内 容。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3-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7.4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郭茂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 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上 述2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第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异 动公告的上传时间为3月6日,公司在提交异动公告时,尚未开 始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此时实施非公开发行只是部分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初步设想,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基于信 息披露审慎性、确定性的考虑,未予披露。二是公司募投项目原 本已经成形,具备较短时间内迅速推进的合理性。公司为避免在 筹划期间再次出现股票异常波动,快速履行了决策程序并及时公 告,且市场上存在同类案例。三是公司不存在利用非公发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的情形,在异常波动期间,未出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的行为,并申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公司股票于2月、3月出现异动,主要受新冠疫情影响和 公司增加从事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等经营范围的影响。本次非公发的募投项目与防疫物资关联不 大,公司无意借防疫物资热度刺激股价,且公司股价自3月12 日后呈下跌状态。 -4-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7.4条和《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 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相关规定,在重大事 项筹划阶段,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即应当全面核查是否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股票异常波 动的具体情况并充分提示相关重大事项存在的风险;确有筹划 的,应当披露筹划进展情况,如是否已选定交易标的、近期是否 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公司在异动公告中披露称,不存 在包括发行股份在内的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但经本所查 证,异动公告前公司已于2020年2月25日向证券服务机构咨询 及初步讨论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于提交异动公告的次日即发 出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通知。前述事实表明,公司 提交异动公告时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在当 时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仍应在进行异常波动公告披露 时,核实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如实披露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 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依规核实并披露重大事项的 情况,其所称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所称市场上存在同类案例,经核查确认,相关案例与 本案事实存在差异,故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不存在内 幕交易、股价异常波动与非公发事项无关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 的认定,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 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5-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茂、时任董事会秘 书谢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