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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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 17611.01 | 217.14 | 16.92 | 62.43 | 0.01 |
2024-09-12 | 17659.42 | 327.86 | 17.07 | 64.01 | 0.11 |
2024-09-11 | 17546.22 | 118.30 | 18.26 | 69.75 | 0.03 |
2024-09-10 | 17625.62 | 400.86 | 21.25 | 80.96 | 2.47 |
2024-09-09 | 18150.87 | 299.74 | 19.98 | 78.12 | 0.08 |
2024-09-06 | 17999.83 | 119.63 | 22.15 | 87.49 | 0.30 |
2024-09-05 | 18122.66 | 161.37 | 21.85 | 87.40 | 0.13 |
2024-09-04 | 18204.17 | 201.94 | 27.04 | 106.81 | 0.14 |
2024-09-03 | 18154.00 | 340.93 | 26.95 | 107.81 | 0.02 |
2024-09-02 | 18131.05 | 435.09 | 27.46 | 110.40 | 3.2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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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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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 1 | 其他 | 14 | 70022.37 | 52.379 |
2 | 基金 | 97 | 4334.05 | 3.24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67774.20 | 50.697 |
2 | 基金 | 3 | 1489.10 | 1.114 | |
3 | 保险 | 1 | 890.10 | 0.66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67753.36 | 50.682 |
2 | 基金 | 101 | 4774.96 | 3.572 | |
3 | 保险 | 1 | 785.88 | 0.58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67604.50 | 50.570 |
2 | 基金 | 5 | 2373.59 | 1.776 | |
3 | 保险 | 1 | 791.44 | 0.592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67335.32 | 50.369 |
2 | 基金 | 58 | 5007.94 | 3.74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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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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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 8.21 | 8.21 | 0 | 62.68 | 514.58 |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1-08-30 | 10.92 | 10.92 | 0 | 111.94 | 1222.38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5-19 | 16.78 | 16.78 | 0 | 189.23 | 3175.28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05-19 | 16.78 | 16.78 | 0 | 189.23 | 3175.28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7-30 | 12.50 | 12.50 | 0 | 150.00 | 1875.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2-10 | 6.72 | 6.86 | -2.04 | 1000.07 | 6720.4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汤家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东岳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5-2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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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博汇纸业: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收购事项负责人刘明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明明,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博汇纸业: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收购事项负责人刘明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26
刘明明,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41号 ─────────────── 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收购事项 负责人刘明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 刘明明,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负责人。 经查明,2019年5-10月期间,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纸业)全资子公司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 -2- 司(以下简称宁波亚洲)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达到20%。2019年10月12日,宁波亚洲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5%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1%、最高不超过10%,且在此期间不谋求公司控制权。2019年11月15日,宁波亚洲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0%,在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引用其10月12日披露的未来12个月内增持计划,再次明确其增持公司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且在此期间不谋求公司控制权。 2020年1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金光纸业于2019年12月30日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及其配偶李秀荣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由金光纸业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集团)100%股权,进而取得博汇集团持有的公司28.84%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金光纸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将达到48.8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由杨延良变更为金光纸业,实际控制人由杨延良变更为黄志源及其家族成员。公司股票停牌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复牌披露协议转让事项公告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出现涨停。此后一个月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30.7%。2020年1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金光纸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亚洲在2019年10月1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的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2020年1月13日,经监管问询,公司披露公告称,金光纸业于2019年11月18日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进行初步接洽,并于11月26日起开始商业谈 -3- 判。 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举牌收购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收购方股权变动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时,收购方应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如实告知公司后续计划安排,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恪守其作出的承诺,以明确市场预期。金光纸业及其子公司宁波亚洲在持续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已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公开明确表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但在首次明确不谋求公司控制权仅一个月后、再次明示不谋求控制权事项仅隔几天后,金光纸业即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磋商接洽控制权转让事宜,并在约一个半月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取得公司控制权,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金光纸业前期不谋求控制权的公开信息披露不准确,短期内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影响了投资者对有关公司控制权状态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决策造成误导。 金光纸业就是否谋求控制权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时任金光纸业全球战略与企业发展部总经理、经营管理委员会成员刘明明,是公司本次投资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人,并直接负责收购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对金光纸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金光纸业和刘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2.23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收购方金光纸业及有关负责人刘明明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4-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收购事项负责人刘明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收购方及其有关人员应引以为戒,在从事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其作出的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