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2-04-25 | 44183.58 | 0 | 142.27 | 396.95 | 0 |
2022-04-22 | 45220.47 | 1521.63 | 142.95 | 398.84 | 70.68 |
2022-04-21 | 44812.98 | 1480.28 | 125.80 | 330.87 | 15.40 |
2022-04-20 | 44250.51 | 1848.69 | 122.40 | 335.39 | 14.24 |
2022-04-19 | 44835.82 | 1419.97 | 141.81 | 402.75 | 23.22 |
2022-04-18 | 45502.25 | 1301.44 | 130.19 | 355.43 | 33.74 |
2022-04-15 | 45047.14 | 1461.46 | 137.52 | 376.82 | 36.20 |
2022-04-14 | 44874.25 | 1513.97 | 132.92 | 361.55 | 30.63 |
2022-04-13 | 44195.56 | 670.48 | 158.51 | 418.48 | 76.30 |
2022-04-12 | 44167.17 | 406.34 | 134.36 | 354.70 | 33.2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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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0 | 202477.78 | 48.864 |
2024-03-31 | 1 | 其他 | 8 | 177798.38 | 42.908 |
2 | 信托 | 2 | 33333.33 | 8.04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9 | 245950.16 | 59.355 |
2023-09-30 | 1 | 其他 | 7 | 74302.77 | 32.904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75873.38 | 33.59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5-11 | 2.39 | 2.51 | -4.78 | 30.00 | 71.70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 |||||
2023-05-10 | 2.38 | 2.50 | -4.80 | 30.00 | 71.40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 |||||
2023-05-08 | 2.46 | 2.58 | -4.65 | 50.00 | 123.00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 |||||
2022-08-09 | 2.20 | 2.22 | -0.90 | 50.00 | 110.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09 | 2.20 | 2.22 | -0.90 | 50.00 | 110.00 |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09 | 2.20 | 2.22 | -0.90 | 50.00 | 110.00 |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6-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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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11-1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王文韬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文韬,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11-1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廖勇,张世明,樊辉,王文韬,郭沂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4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2021〕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2021〕31号 当事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湖南湘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洲际油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湖南湘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8日开立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2020年3月更名为财信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 2018年1月10日至11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758.53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3,353.07万元;2018年1月17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25.39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116.34万元。上述交易亏损687.22万元。 二、湖南湘晖实际控制使用“李某山”证券账户 (一)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4年,湖南湘晖为参与认购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张某林等投资人一起发起设立了长沙市云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沙云鼎),湖南湘晖以员工陈某、熊某的名义入伙长沙云鼎。2014年12月,长沙云鼎认购了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3,006.01万股,其中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洲际油气”783.92万股。 2017年12月19日,长沙云鼎持有的“洲际油气”解禁。2018年1月,经长沙云鼎决议,长沙云鼎开始处置其持有的“洲际油气”,湖南湘晖决定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承接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 “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洲际油气”的资金来自于湖南湘晖及其关联人,由湖南湘晖财务总监贺某强安排人转入。 (二)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7日二级市场买入的“洲际油气”,系贺某强安排相关人员在财富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使用营业部电脑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2018年1月10日及11日的大宗交易也系贺某强安排操作。 湖南湘晖参与洲际油气定向增发由湖南湘晖董事卢某之主导和决策,贺某强具体实施。2018年1月,湖南湘晖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原由湖南湘晖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由贺某强具体操作,卢某之知悉上述情况。 综上,湖南湘晖实际控制并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交易“洲际油气”。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IP和MAC地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湖南湘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0日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王文韬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15
王文韬,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05号 ───────────────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时任董事长王文韬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洲际油气,A股证 券代码:600759; 王文韬,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19年5月15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洲际油气或公司)发布涉诉公告,共披露与奥克斯集团有限 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与周世平的借贷纠纷等8起诉讼事项,涉 -2- 案金额分别为1.41亿元、2.06亿元、4.00亿元、3.00亿元、 5.00亿元、2.20亿元、6.66亿元、0.82亿元,合计金额25.14 亿元。经核实,公司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日 陆续收到上述诉讼案件的法院应诉通知书,但均未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49.19%。其中,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 日、12月3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的3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达到 7.47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已达到应当 披露的诉讼标准。公司应当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关涉 诉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直至2019年5月15 日才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是市场和投资者 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 公告,以明确市场预期。洲际油气多起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且涉 及金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 第11.1.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文韬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文韬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 -3- 王文韬在任职期间始终勤勉尽责,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二是 本次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系王文韬对规则不熟悉,误将开庭时间 作为涉诉起算时点而未将涉诉事项告知公司相关人员,不存在主 观故意,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三是在发现问题后,王文韬第一时 间就相关事项予以补充披露。申请酌情免除或减轻对公司和董事 长的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一是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理应掌握信息披露规则并履行相应义务,对规则理解错误不 能构成减轻处分的理由。二是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诉讼事项 予以事后补充披露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应尽职责,不能作为减 免处分的理由。此外,时任董事长在获悉诉讼事项后未及时告知 公司相关人员,是导致本次信息披露违规的直接原因,应对此承 担主要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文韬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4-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11
廖勇,张世明,樊辉,王文韬,郭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00号 ───────────────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世明,时任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王文韬,时任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 勇,时任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郭 沂,时任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樊 辉,时任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7年4月27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2- 简称公司或洲际油气)发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称,公司部分董监高承 诺于公告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为 5000-10000万元。2017年9月28日、9月30日,增持计划履 行期限临近届满,公司分别发布董监高延期增持公司股份公告及 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因增持计划难以完成,公司部分董监 高拟延长增持计划期限6个月;同时,公告列示了承诺增持的人 员名单及承诺增持金额。其中,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张世明 拟增持1500万元、时任董事王文韬拟增持1500万元、时任监事 长廖勇拟增持500万元、时任副总裁郭沂拟增持300万元、时任 董事会秘书樊辉拟增持200万元。此外,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 项连续停牌顺延实施增持。2018年12月4日,公司披露董监高 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11月30日收盘后, 上述董监高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张世明、时任董事王文韬、时任监 事长廖勇、时任副总裁郭沂、时任董事会秘书樊辉违反增持承诺, 前期增持计划披露不审慎,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误导。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23条、第11.12.1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 议,但未能及时履行增持承诺主要受资金限制等因素影响。相关 -3- 责任人承诺后续将进一步增持,申请酌情减轻处分。2019 年7 月30日,公司披露董监高补充增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9 年7月29日,张世明补增持450.56万元,合计共增持450.56 万元,承诺完成率30.04%;王文韬补增持15万元,合计共增持 134.82万元,承诺完成率8.99%;郭沂补增持15.35万元,合计 共增持45.95万元,承诺完成率15.32%;樊辉补增持20.97万 元,合计共增持70.94万元,承诺完成率35.47%。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一是受资金限制等 因素影响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股东增持计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 生重大影响,在作出增持承诺前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 力及履行能力,审慎评估增持计划的可行性,从而确定增持规模。 但相关责任人未能审慎估计自身资金实力,作出超过自身履行能 力的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张 世明在前期承诺履行期间一股未增,情节较为严重,但考虑到其 事后积极进行补增持,且补增持金额较大,可适当从轻处分;时 任董事王文韬、时任监事长廖勇、时任董事会秘书樊辉虽进行了 补增持,但增持数量较小,合计增持承诺完成率仍较低,尚未达 到可从轻处分的程度;而时任监事长廖勇并未补增持,对其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 -4- 张世明、时任董事王文韬、时任监事长廖勇、时任副总裁郭沂、 时任董事会秘书樊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监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