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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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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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 1 | 其他 | 2 | 20111.59 | 48.888 |
2024-06-30 | 1 | 其他 | 2 | 20111.59 | 48.888 |
2 | 基金 | 10 | 49.06 | 0.119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20111.59 | 48.906 |
2 | 基金 | 2 | 390.78 | 0.95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20227.23 | 49.187 |
2 | 基金 | 34 | 864.55 | 2.102 | |
3 | 券商 | 1 | 102.23 | 0.24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20551.49 | 49.987 |
2 | 上市公司 | 5 | 1750.91 | 4.25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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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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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 7.31 | 8.93 | -18.14 | 300.00 | 2193.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60601 | 8.96 | 9.43 | -4.98 | 1050.00 | 9408.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证券营业部 | |||||
20150617 | 17.62 | 19.65 | -10.33 | 59.16 | 1042.4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二道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二道街证券营业部 | |||||
20150615 | 18.02 | 20.96 | -14.03 | 103.40 | 1863.27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二道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二道街证券营业部 | |||||
20150326 | 13.50 | 13.61 | -0.81 | 29.60 | 399.6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万松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万松园路证券营业部 | |||||
20141021 | 13.53 | 14.78 | -8.46 | 105.38 | 1425.77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二道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1-0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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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双成药业: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双成药业: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1-09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93 证券简称: 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 2020-002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海口市秀英区 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秀环罚字(2020) 1号), 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议书》的主要内容 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公司进行调查, 发现公司水污 染物排放存在超标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9月5日, 公司的氨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浓度为12.91mg/L, 超过《生 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标准10mg/L,超标0.29倍。上述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 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经海口市秀英区生 态环境局集体会审, 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处以人民币10.64万元 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司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 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向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或海 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 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在2019年9月5日发现污水排放口氨氮指标升高并超过《生物工程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mg/L)时, 公司非常重视此事当即做出停止排 放的指令。同时对整个污水系统的运行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造成此次氨氮升 高的主要原因有:进水水质温度升高,影响了处理系统中微生物菌的活性;好氧 塔中溶解氧不足(如夜间风机停),影响了处理系统中微生物菌的活性; 进水水 质的有机成分变化,影响了系统中微生物菌的活性等。 2、 应急措施: 公司管理层下达立即停止排放的指令,将污水回流至污水处 理系统进口调节池中重新处理, 直至总排放口监测数据合格;往污水处理系统中 加入葡萄糖和碳酸氢钠,增加缺氧段的污水回流比; 增加取样检测频率,根据测 试结果及时调整加药时间和数量,使系统中的微生物活性尽快恢复。 3、加强管理,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发生该事件后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学习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对环保负责人、污水处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员工 的环保意识,在内部推行相关的考核制度,强化责任管理。 4、 公司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水中氨氮指标排放标准执行的是《生物工程 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而公司现有原料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均为化学合 成生产工艺, 不属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 按化学合成生产工艺,公司污水 中氨氮的排放标准应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氨氮指标 为20mg/L,公司认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合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同时,公司将根据申请复议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