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12-20 | 27278.79 | 2006.87 | 66.85 | 178.49 | 14.82 |
2024-12-19 | 26834.76 | 2833.20 | 52.03 | 143.60 | 0 |
2024-12-18 | 26154.12 | 1332.05 | 54.04 | 144.83 | 0 |
2024-12-17 | 26049.90 | 2151.77 | 54.04 | 143.75 | 0 |
2024-12-16 | 25964.24 | 1052.62 | 54.04 | 147.53 | 0 |
2024-12-13 | 25685.89 | 1225.04 | 54.04 | 146.99 | 0 |
2024-12-12 | 26473.54 | 2764.67 | 54.04 | 152.39 | 0 |
2024-12-11 | 26393.65 | 2062.30 | 55.01 | 156.78 | 0 |
2024-12-10 | 26222.96 | 2482.83 | 56.09 | 155.37 | 0 |
2024-12-09 | 26122.89 | 3179.39 | 56.09 | 155.37 | 23.5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9-30 | 1 | 其他 | 5 | 170068.40 | 51.023 |
2 | 基金 | 3 | 4514.38 | 1.354 | |
2024-06-30 | 1 | 其他 | 5 | 169234.20 | 50.773 |
2 | 基金 | 34 | 3063.78 | 0.919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69731.09 | 50.922 |
2 | 基金 | 3 | 1433.78 | 0.43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92900.18 | 36.233 |
2 | 基金 | 44 | 2869.69 | 1.11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92555.57 | 36.099 |
2 | 基金 | 3 | 2297.31 | 0.89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513 | 2.49 | 2.28 | 9.21 | 47.70 | 118.77 |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20220427 | 1.95 | 2.17 | -10.14 | 408.00 | 795.6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80418 | 2.62 | 2.91 | -9.97 | 225.12 | 589.81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80320 | 2.75 | 3.07 | -10.42 | 173.17 | 476.21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71018 | 3.60 | 3.87 | -6.98 | 120.00 | 432.0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920 | 4.06 | 4.06 | 0 | 30.00 | 121.8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3-1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段志红,赵晓强,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8-2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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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晓东,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15
段志红,赵晓强,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3 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A 股证 券代码: 600169;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2-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赵晓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36 号)、 《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 37 号)、《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某峰、段志 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38 号)(以下 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6 月,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 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 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 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 司应付公司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 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公司 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 2021 年 6 月,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 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的 60%、 40%,合计 5.99 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 在上述协议约定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 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款项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前以现金支付。 太重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10 月、 2017 年 6 月 收到属于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未及时将款项支 付给公司,直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将政府补 助款支付给公司,构成控股股东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 十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3 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针对公司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3〕 0179 号),对此不再重复处理。-4-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太重集团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占用 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 五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韩珍堂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陶家晋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全体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关于滨海公司欠款事项,一是偿付方式上,太重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清偿滨海公司欠款,至 2022 年 4-5- 月 23 日完成兑付,公司认为接收票据即清偿完毕,未能理解与 实际清偿的差异,导致形成资金占用。二是规则适用上,公司认 为滨海公司欠款、股权转让款形成的资金占用系股权转让被动形 成的资金占用,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明确规定的占用情形。在《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 修订)》中,虽明确规定了被动占用情形,但公司相关事项发生 于 2021 年,以此认定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依据不足。三是 责任人方面,董事长韩珍堂对滨海公司 51%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 商业承兑汇票情况不知情,希望减免处分。 关于政府补助事项,事项发生于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由于公司人员更换、工作交接疏漏导致补助款未能及时支付 至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后对前期问题进行了梳理,在资产清查 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并立即整改,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账 务处理解决上述问题,希望酌情予以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因滨海公司股权转让、政府补助款事项,公司多次发 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事实及有关责任人均系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并认定,违规事实清楚,且相关违规持续发生至 2022 年, 构成相关规则规定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相 关情形不属于规则明确规定的占用情形、不适用相关规则等异议-6- 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公司称于 2021 年收到太重集团签发的商业承兑汇 票,据此认为收到票据即视为清偿完毕。但此时该行为并未实质 弥补公司损失、减轻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直至 2022 年 4 月 才完成兑付,其所称关于清偿完毕时点的理解有误等异议理由不 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韩珍堂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且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 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能仅以 不知情为由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故对其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鉴于部分资金占用系因相关股权转让导致,且公司已采取整 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 响,可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财务总监段 志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7-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2 日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26
王晓东,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9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A股证 券代码:600169; 王晓东,时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17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2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 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与墨 -2- 西哥Perforaciones Marítimas Mexicanas S.A. De C.V钻井 公司签署TZ400钻井平台的租赁服务并附带优先采购权合同。合 同约定,上述钻井平台若实现出售,滨海公司总收入为1.256亿 美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64.28亿元的13.68%。公告同时 披露,滨海公司在TZ400钻井平台前期投入约13.3亿元人民币, 因本次合同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减值损失4.8亿元,占 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0.38亿元的1,263%。上述资产出售、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签订附带优先采购权的租赁服务合同涉及金额巨大,构 成特别重大合同,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收入和计提 的资产减值损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以临 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对前述事项的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 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 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晓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公司及王晓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3-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