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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3 18:25:4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 配置人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
的审计监督体系。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
工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
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
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
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通知审计对象,审计对象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
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
出改进的意见。
(四)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原则上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一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
(五)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小组及时送达审计对象,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对象
必须及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于30日内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六)后续审计: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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