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19:25:53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4]38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12536XD,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公司 2016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因对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存在异议,2023 年 4 月,在未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迫溯调整的公告》,对
2011 年度至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各季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金额及
比例较大,反映出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公司会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