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H股公告-稳定价格期结束、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公告时间:2024-11-25 1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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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及表达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作出。本公 告仅作参考用途,并不构成任何人士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要约或诱使作出要约 的邀请。本公告并非招股章程。潜在投资者应先行阅读招股章程有关下文所述全球 发售的详细资料,方决定是否投资於发售股份。任何有关发售股份的投资决定应仅 依赖招股章程中的资料而作出。
本公告不会直接或间接於或向美国(包括美国的领土及属地、任何州及哥伦比亚特 区)或法律禁止有关派发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发布、刊发、派发。本公告并不构成 或组成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招揽的一部分。发 售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美国证券法」)或任何适 用州证券法登记,且不可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惟获豁免遵守 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规定或并非受该等登记规定规限的交易除外。发售股份将不会在 美国公开发售。发售股份仅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以离岸交易在美国境外提呈发售 及出售。
Jiangsu Lopal Tech. Co., Ltd.
江 苏 龙 蟠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65)
稳定价格期结束、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稳定价格期结束及稳定价格行动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本公司宣布,有 关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 截止日期後的第30日)结束。稳定价格操作人、其联属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 士於稳定价格期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载於本公告。
超额配股权失效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保荐人—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包销商)於价格稳 定期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超额配股权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失效。因此, 并无H股根据超额配股权发行或将予发行。
稳定价格期结束及稳定价格行动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本公司宣布,有关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後的第30日)结束。稳定价格操作人、其联属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於稳定价格期采取的稳定价格行动如下:
(a) 国际发售超额分配合共15,000,000股H股,相当於行使超额配股权前全球发售
项下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的15%;
(b) 於稳定价格期在市场上按每股H股4.21港元至5.45港元的价格区间(不包括1.0%
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015%会
财局交易徵费)持 续购入合共15,000,000股H股,以便向基石投资者Harvest
Oriental交付部分相关H股,Harvest Oriental已同意延迟交付其根据基石投资
协议认购的15,000,000股H股。
稳定价格操作人於稳定价格期在市场上的最後一笔买入乃於2024年10月30日按每股H股5.01港元的价格(不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徵费、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015%会财局交易徵费)作出。
超额配股权失效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保荐人—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包销商)於价格稳定期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超额配股权於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失效。因此,并无H股根据超额配股权发行或将予发行。
公众持股量
紧随稳定价格期结束後,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总数将持续不低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条公众持股量规定。
承董事会命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石俊峰
中国,南京
2024年11月25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石俊峰先生、吕振亚先生、秦建先生、沈志勇先生及张羿先生;(ii)非执行董事朱香兰女士;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庆文先生、叶新先生、耿成轩女士及康锦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