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18:59:48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1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251,272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2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 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
本由 6,600.00万股变更为 8,800.00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年末总 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分配 现金红利44,0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5股,合计转增股本39,6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127,600,000股,不送红 股。2024年5月29日,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9)。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7,6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9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9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5.00%。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涉及股东共计 1 名,为公司股东王光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人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财务状况及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三)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董事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及陈海萍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