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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20:22:14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约 8.77 亿元人民币,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原告”、“锦州港”)在 2024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重
大诉讼的公告》中案件性质一致,均为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形成。自前次诉讼公告披露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诉讼、仲裁金额约为 1.05 亿元(不含本次诉讼,且公司均为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金额约为 16.46 亿元,另有 5.25亿元已递交诉状待法院受理,累计涉案金额约为 21.71 亿元。鉴于公司贸易业务往来款逾期事项具有突发性、整体性特征,相关债权的回收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公司已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扣除公司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 0.03 亿元后,净额 21.68 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次计提导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1.68 亿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贸易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收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07民初79号、(2024)辽07民初80号、(2024)辽07民初81号、(2024)辽07民初82号、(2024)辽07民初83号、(2024)辽07民初84号、(2024)辽07民初85号﹞,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约为8.7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未开庭。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鞍本材料(宁波)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产合柯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泓农合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五:崇义县鼎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六:中装燕兴(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七: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一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5亿元;
2.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二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二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00亿元;
3.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三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三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20亿元;
4.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四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四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0亿元;
5.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五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五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51亿元;
6.请求判令被告六向原告支付货款1.01亿元;
7.请求判令被告七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亿元;
8.请求判令以上七家被告承担上述相应案件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内容
(一)(2024)辽07民初79号案件事实
鞍本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本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7月3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鞍本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
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鞍本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4日前向鞍本公司支付货款1.55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鞍本公司仍有1.55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二)(2024)辽07民初80号案件事实
上海产合柯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合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合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产合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产合公司支付货款1.0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产合公司仍有1.0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三)(2024)辽07民初81号案件事实
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巨能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巨能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巨能公司支付货款1.2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巨能公司仍有1.2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四)(2024)辽07民初82号案件事实
中泓农合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6月28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泓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中泓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3日前向中泓公司支付货款1.50亿元,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泓公司仍有1.50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五)(2024)辽07民初83号案件事实

崇义县鼎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沣公司”)与锦州港于2024年7月4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鼎沣公司向锦州港销售锌锭。签订合同30日内锦州港支付货款,鼎沣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7月10日前向鼎沣公司支付货款1.51亿元,截至2024年10月4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锦州港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沣公司仍有1.51亿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六)(2024)辽07民初84号案件事实
中装燕兴(浙江自贸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兴公司”)与锦州港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2024年6月14日及2024年8月8日签订《进口大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2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锦州港向燕兴公司销售进口大豆,先货后款,交货后燕兴公司于120天内支付锦州港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11日向燕兴公司交付进口大豆24000吨,完成货物交付,结算金额1.01亿元。截至2024年9月7日,已届支付期,经锦州港催告后,燕兴公司未付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燕兴公司仍未支付1.01亿元货款。
(七)(2024)辽07民初85号案件事实
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曦公司”)与锦州港分别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14日及2024年8月8日签订《采购合同》及《延期协议》2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锦州港向澜曦公司销售毛葵油,先货后款,交货完毕后12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锦州港履行先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11日向澜曦公司交付毛葵油12950吨,完成交货义务,结算金额为1.00亿元。截至2024年9月7日,已届支付期,经锦州港催告后,澜曦公司未付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澜曦公司仍未支付1.00亿元货款。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申请立案的相关手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公司电子送达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述七宗案件诉讼费合计467.90万元。
四、除本次诉讼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尚未披露案件合计涉
案金额为人民币1.05亿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提起诉讼的 诉讼机构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日期 名称及所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收到起诉状 在地 (元) 阶段
的时间
1 刘军 锦州港 2024/8/30 辽宁省沈 证券虚 4,572.00
2 谢玥 锦州港 2024/9/11 阳市中级 假陈述 36,081.75
3 王亚铮 锦州港 2024/8/28 人民法院 责任纠 317,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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