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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8 18:15:4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2024 年 11 月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3 号》”)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或技术改造进展情况、公司或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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