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酒钢宏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5 18:32:24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二级单位(以
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程序、结果运用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机制,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忠于职守、服务大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客观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独立提交审计报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
(五)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
正,审计所需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体系,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并
向其报告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分管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
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职,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执行;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积极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十一)办理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
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等;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意见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相关制度给予责任人考核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触及法律条款的,依法处置;
(九)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移交有权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审计工作;
(二)收到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后,有责任及时配合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员工,也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向审计组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审计资料;
(四)对于各项审计咨询事项,各相关人员有责任给予详实答复,并与审计人员共同探讨具体问题的原因与解决办法;
(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整改审计问题,配合审计回访,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总体部署和实际运营情况,结
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根据风险导向、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资料立卷归档五个阶段,对重要审计事项还应有后续审计。
(一)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编制月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的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组长、审计人员、时间进度安排、审计起止时间等,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二)按照月度审计计划的安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 2 人。审计组成员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运营情况的前提下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在审计项目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
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知书的方式,对需临时或紧急执行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五)审计现场结束前,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审计发现问题有关事项、依据、结论、建议进行沟通。
(六)审计组应于审计现场结束后,及时整理、复核、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一级复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二级复核,之后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相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下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同时
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部门。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
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及监督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部门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委托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选聘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施内部审计的委托中介机构后,公司应
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受托审计业务项目情况配备
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对中介机构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或工作态度存在瑕疵而影响工作的审计组成员,审计部门有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的约定,对
审计项目实施充分且必要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可控。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就审计结果与审
计对象充分沟通,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异议,同时结合审计对象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形成的审计报告应严格遵守《会计师
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