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8:04:06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5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257 人,代表股份208,145,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19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2,001,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3 人,代表股份6,144,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6 人,代表股份 6,229,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95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 117,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7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80%;反对 117,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7%;弃权 7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 年
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98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反对 8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70,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35%;反对 8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7%;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