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4 17:54:19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5 人,代表股份 108,308,863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255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6,958,35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603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50,5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16%。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4人,代表股份12,207,5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9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5,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8%;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71,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9,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6%;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