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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1 18:5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4-060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3: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 1772 号苏泊尔大厦 23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陈俊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4,615,210 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932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7,207,76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72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407,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41%。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600,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83%。
注:上述股份总数系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数量。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SEB Internationale S.A.S 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 666,681,904 股。
表决结果:同意 57,904,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
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7,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570,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493%;反对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84%;弃权 7,100 股。
2、审议《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595,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2,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579,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651%;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12%;弃权 2,100 股。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4,588,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9,500 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7,573,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531%;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04%;弃权 9,5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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